(2017)甘112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黎增先与刘喜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增先,刘喜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891号原告:黎增先,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刘喜林,男,1983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黎增先与被告刘喜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黎增先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增先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增先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黎增先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力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