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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丕连与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丕连,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3行初24号原告任丕连,女,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罗继平,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卫华,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任丕连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古城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余明春,局长。委托代理人XX,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特权。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丕连诉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丕连以2017年10月10日已从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获得所申请公开的文件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丕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丕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丕连负担。审判长  龙安清审判员  申文连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