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柯福如、许萍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福如,许萍香,惠安县碧胜建筑材料贸易中心,黄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柯福如,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惠安县碧胜建筑材料贸易中心,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霞光村(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1-12号店)。经营者:黄碧忠。被执行人:黄碧忠,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福如与被执行人许萍香、惠安县碧胜建筑材料贸易中心、黄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