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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春艳与被执行人蒲佳佳、李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春艳,蒲佳佳,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史春艳,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蒲佳佳,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雨,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依据〔2015〕建商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雨已经死亡,被执行人蒲佳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4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马士龙人民陪审员  谭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岳微微书 记 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