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润华与被告宋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润华,宋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62号原告贾润华被告宋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润华与被告宋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贾润华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通知其在2017年9月21日上午09:30到本院第四号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贾润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润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贾润华承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