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X、李新与游小云、魏学琴、邓吉惠、邓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新,游小云,魏学琴,邓吉惠,邓皓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神县申请执行人:李新,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游小云,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魏学琴,女,193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邓吉惠,女,199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邓皓天,男,200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XXX、李新与游小云、魏学琴、邓吉惠、邓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X、李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游小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XXX、李新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9.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X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魏学琴、邓吉惠、邓皓天在继承邓光君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游小云、魏学琴、邓吉惠、邓皓天在继承邓光君遗产范围内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游小云、魏学琴、邓吉惠、邓皓天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高令予以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林治强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