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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436号原告:张某1,女,201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某2,男,201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1、张某2母亲),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张某3,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张某1、张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张某2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