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436号原告:张某1,女,201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某2,男,201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1、张某2母亲),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张某3,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张某1、张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张某2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