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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赵厚东与重庆正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东,重庆正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461号原告:赵厚东,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先,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正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兰馨大道4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2400103W。法定代表人:郑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彬,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厚东与被告重庆正凡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厚东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厚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赵厚东负担。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朋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