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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倪端正、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端正,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790号申请人:倪端正,男,汉族,住荣成市双泊北区。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被申请人: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崂山镇台上林家村。申请人倪端正与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端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查封。申请人倪端��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端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华悦新城小区的住宅楼24套,楼号为43号楼101-108室、201-208室、301-308室、401-408室。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