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腾、常青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腾,常青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970号申请人姚腾,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委托代理人张俊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常青,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姚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青银行存款17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青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二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