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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祁东城东福安门业与被告周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城东福安门业,周春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327号原告:祁东城东福安门业,所在地:祁东县东富村东富组322国道旁。负责人:唐勇,男。被告:周春玉,男。原告祁东城东福安门业与被告周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祁东城东福安门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城东福安门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东城东福安门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东城东福安门业负担。审判员  凌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