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1766姚风年与左殿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风年,左殿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766号原告:姚风年,男,45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殿军,男,55岁,汉族,住清江浦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原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号*幢*室(已搬迁)。原告姚风年与被告左殿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风年于2017年10月12日以残疾评定需待骨折愈合后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风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风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风年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