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连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716号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子午路延长线南苑小区东门物管楼。法定代表人:付兆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胜,男,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连芬,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