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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合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合顺,男,1971年1月16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兴义烟厂合同工人,户籍地兴义市,现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福兴、田芳,贵州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合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合顺及其辩护人赵福兴、田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郭合顺在兴义市桔山大道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遇见被害人骆某1,郭合顺因债务纠纷一事与被害人骆某1发生抓打,在打架过程中郭合顺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将骆某1杀伤,致骆某1腹壁穿通伤、胰腺破裂、腹腔积血。经鉴定,骆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指控,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郭合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郭合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本案因经济纠纷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郭合顺属防卫过当、特别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合顺与被害人骆某1之前有债务纠纷。2017年4月30日10时许,郭合顺在兴义市桔山大道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遇见骆某1,二人发生争吵、抓打。郭合顺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跳刀将骆某1腹部杀伤。经鉴定,骆某1左上腹损伤符合锐器伤特征,损伤造成的腹壁穿通伤、胰腺破裂、腹腔积血(积血量约600ml,血凝块400g,经手术修补及积血清除术后)、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黑色不锈钢跳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郭合顺无异议。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郭合顺使用的作案工具为黑色不锈钢跳刀一把及刀的特征,该刀现已扣押。3、户籍证明证实:郭合顺,1971年1月16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等基本身份信息,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郭合顺用刀刺伤骆某1后,逃至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银座大楼对面的小河沟处,被民警抓获。5、公安信息查询对比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郭合顺无违法犯罪记录。6、骆某1住院材料、照片证实:骆某1于2017年4月30日在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证人骆某2证言:2017年4月30日10时许,我和我父亲骆某1在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准备离开时,有一男子(郭合顺)朝我父亲走来。我看见郭合顺用手抓着骆某1的衣领,我下车叫他放手,骆某1就打电话报警了。骆某1打开车门准备上车时,郭合顺过来把车门推关上,我、骆某1和郭合顺相互抓扯。我看见郭合顺用手抓着骆某1的衣领,接着另一只手拿东西朝骆某1的腹部捅了一下,然后他转身就跑。骆某1说杀人了,我看见他用手捂着肚子,肚子在淌血。我打电话叫我姐夫来帮忙,后我和我姐夫在桔山梦乐城的河边抓到郭合顺,并将他带回现场交给警察了。我听说骆某1之前给郭合顺担保借钱,郭合顺没有及时还钱,骆某1和债权人去起诉郭合顺。可能是因为这事他才用刀杀我父亲的。8、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4月30日上午,我经过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时,看见两名男子在打电话。两分钟后,看见两名男子(骆某1、骆某2)和一名男子(郭合顺)发生抓扯,抓扯二三十秒后,骆某1捂住肚子站着,说他被杀了,叫我们帮他报警。然后就有人用骆某1的手机报警并拨打了120。9、证人游某1证言:2016年6月份,骆某1介绍郭合顺来向我借三万元。开始我不同意,后骆某1给郭合顺作担保,我才同意借的。我和郭合顺因为他欠我钱发生过纠纷,但他一直未归还。10、证人查某(骆某1的女婿)证言:2017年4月30日,骆某2打电话告诉我,骆某1被杀着了。我赶到现场后,看到骆某2正在很费力的拖着一个男子(郭合顺)不放,后我和他一起将郭合顺控制住,把郭合顺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交给民警了。11、被害人骆某1陈述:2017年4月30日10时许,我和我儿子骆某2开车到桔山银座小区对面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市场门口遇见郭合顺。他因为以前向我朋友借钱让我作担保的事情找我扯皮,当时郭合顺上来拦着不让我们离开,后面我和他争吵并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郭合顺拿刀将我腹部捅伤并跑了。后我倒在地上发现腹部在流血。12、(兴)公(司)鉴(法活)字[2017]108号鉴定文书及通知书证实:骆某1的左上腹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损伤造成的腹壁穿通伤、胰腺破裂、腹腔积血(积血量约600ml,血凝块400g,经手术修补及积血清除术后)、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此鉴定意见已通知郭合顺、骆某1。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兴义市桔山办桔山大道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及现场概貌。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骆某1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故意伤害自己的是郭合顺。1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合顺辨认的案发地与勘验结果一致,还辨认出其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位于兴义市桔山办B5路与湿地公园交叉处绿化带中间黄泥巴地上。16、视频光盘一张:内容为本案案发经过。17、被告人郭合顺供述:2017年4月30日1O时许,我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二手车市场,看到骆某1在市场门口。我过去问他,他不承认2016年8月份我还了他10000元,还抓扯我的衣服。我又和骆某1协商但没达成一致意见,他想上车走,我堵着车门不让他走。然后骆某1和他儿子动手打我,骆某1打了我左脸一拳,他儿子打了我右侧头部一拳,他们还踢我,我从右边裤兜里拿出一把跳刀,往骆某1的身上连捅了几下,捅着他腹部一下。他儿子又喊人来打我,我就朝银座方向跑了,他儿子追我到银座对面的河沟处,我说我不跑了在这里等警察,他叫我不要跑。等了约十分钟,警察来就把我带到派出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合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郭合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郭合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郭合顺是特别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郭合顺系被动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双方因经济纠纷引发互殴,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郭合顺从轻处罚,但郭合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郭合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合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不锈钢跳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国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盛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