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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成龙、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成龙,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成龙,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春华,女,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成龙、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