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7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陈罗、王高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罗,王高铿,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76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负责人:李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罗,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王高铿,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18-320号。法定代表人:冯如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陈罗、王高铿、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罗、王高铿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6788元、手续费14877元及暂算至2017年8月4日的滞纳金9421.39元、利息34412.68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滞纳金、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陈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雪佛兰牌小型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罗、王高铿、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陈罗、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陈罗以其申办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297108元,其中购车透支金额280000元,分期付款业务服务费17108元;该笔贷款业务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购车款及手续费,分36期(月)归还,第一期为9078.55元,以后每期偿还9035元;每期透支款应于透支次月的25日前偿还;如被告陈罗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原告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如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陈罗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合同中盖章,为被告陈罗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透支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或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与被告陈罗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罗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雪佛兰牌小型客车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被告王高铿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后该抵押车辆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19日,被告陈罗透支297108元,后逾期还款,截止2017年8月4日,被告陈罗尚欠原告本金156788元、手续费148777元及滞纳金9421.39元、利息34412.68元,合计人民币210077.68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罗、王高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67888元、手续费14877元及滞纳金9421.39元、利息34412.68元,合计人民币210077.68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滞纳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若被告陈罗、王高铿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陈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雪佛兰牌小型客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罗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0元,依法减半收取2230元,由被告陈罗、王高铿负担,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