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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金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金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永兴大道479号。法定代表人:马艳玉。被执行人:郭金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金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郭金扬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郭金扬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