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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永刚与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刚,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104号原告:魏永刚,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周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林,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原告魏永刚与被告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魏永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