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永刚与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刚,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104号原告:魏永刚,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周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林,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原告魏永刚与被告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魏永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