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0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莉,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473号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正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77590G。法定代表人旷宏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霍莉,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兰,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莉、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乐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