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候金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候金芹,侯欣彤,杨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洪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金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珠,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欣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珠,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珠,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金芹、侯欣彤、杨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8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潘红燕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