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明菊、张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菊,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马明菊,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张立,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明菊欠款927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立的银行存款9345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李治国执行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