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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明菊、张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菊,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马明菊,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张立,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明菊欠款927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立的银行存款9345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李治国执行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