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勇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511号(2017)浙1102民初6511号原告:陈勇,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8********。被告:张磊,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原告陈勇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威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霁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