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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寿阳县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寿阳县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557号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寿,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街东。被告寿阳县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仙,该公司经理。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寿阳县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寿阳县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晋贤人民陪审员  韩树卿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