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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启才对叶云峰、李佩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才,叶云峰,李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09号申请人:刘启才,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于慧燕,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刘安航,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叶云峰,男,汉族,吉XXX**号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李佩云,女,汉族,吉XXX**号车辆所有人。因申请人刘启才与被申请人叶云峰、李佩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启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佩云所有的吉XXX**号车辆车籍(保全价值50000.00元),并提供由担保人于慧燕、刘安航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大禹康城(吉房权证通字第FQX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佩云所有的吉XXX**号车辆车籍(保全价值5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于慧燕、刘���航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大禹康城(吉房权证通字第FQ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