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肥西民一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昌斌与邹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斌,邹俊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肥西民一初字第3997号原告汪昌斌,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邹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斌与被告邹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斌未能提供被告邹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汪昌斌不能提供被告邹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昌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