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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文学、张红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学,张红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172号申请人:李文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庸,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红庸名下存款本金1014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贾海宏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永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