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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史甫银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甫银,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甫银,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甫银与被执行人王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甫银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55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9.0445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婚姻登记中心及廊坊市广阳区小廊坊派出所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配偶为谢艳荣。本院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对被执行人配偶进行案件相关人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到河北省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到被执行人王建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X区X栋X单元X室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7.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建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