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465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原告的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以起诉金额错误待金额算准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皮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