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80号之二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董贺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国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88万元,现因该案已调解,且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陪审员 谷庆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