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谭玉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谭玉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雨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玉兰。上诉人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玉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7)014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瞳审判员 钟金芹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敬伟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