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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德斌与占秀华、蔡德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斌,占秀华,蔡德文,湖北省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699号原告周德斌,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占秀华,女,汉族,系湖北省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蔡德文,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湖北省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丹霞路1号1栋。法定代表人:蔡德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德斌诉被告占秀华、蔡德文、湖北省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德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向原告周德斌所借的人民币20万元,以及自2016年5月17日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周德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云二O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