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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44寇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2044号寇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11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寇某目前在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寇某追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