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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贵君与通化县宏信研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君,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君,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家奇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营,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佟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起,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张贵君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贵君申请缓交诉讼费至二审案件审结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书面通知张贵君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贵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何秋彦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