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世杰与郑杰文、廖健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杰,郑杰文,廖健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2063号原告程世杰,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焜,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杰文,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廖健余,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文(本案被告,系廖健余丈夫)。原告程世杰诉被告郑杰文、廖健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焜与被告郑杰文(被告廖健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杰文、廖健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6786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即4.35%的四倍从2017年3月15日起计至2017年8月17日止),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郑杰文自2016年3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7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当日被告出具《借据》确认共借到原告90万元,并约定从出具《借据》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还款,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应共同连带清偿借款本息。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杰文自2016年3月起多次向原告程世杰借款,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进行结算,被告郑杰文当天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的主要内容为“现借到程世杰本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小写¥9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时止。借款人:郑杰文(签名、指印),借款日期:2017年3月15日。”借款后,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经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郑杰文与被告廖健余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杰文向原告程世杰借款9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收执确认借款事实,原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借据》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低于上述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请求借款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廖健余应否承担偿还本案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郑杰文与被告廖健余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对本案债务性质进行抗辩,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健余应与被告郑杰文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廖健余共同承担本案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杰文、廖健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程世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9.3元,由被告郑杰文、廖健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