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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恽少会与钱桂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恽少会,钱桂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153号原告恽少会,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桂红,女,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恽少会与被告钱桂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款项已经在本院(2017)津0118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退赔各被害人,原告无需再进行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恽少会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9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玉莲人民陪审员  高庆语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