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黎跃进(系三门县海游石岩桥头预制场业主)、杨华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1906号黎跃进(系三门县海游石岩桥头预制场业主)、杨华贵:关于申请执行人黎跃进(系三门县海游石岩桥头预制场业主)与被执行人杨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三健商初字第0029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该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部分恢复标的1000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1906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