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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明珍申请执行伍玲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明珍,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邱明珍,女,彝族,1963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伍玲,女,彝族,1965年11月22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邱明珍和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伍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