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钱永岗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02号之二申请人: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293864-X。法定代表人:陈朝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增林,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施学章,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与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典当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2738234元。本院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唤被执人2017年5月18上午8时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长期外出不归,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仅有的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于2017年10月10日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现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