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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三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卢兴波、杨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波,杨新玲,谭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三初字第674号申请人卢兴波,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杨新玲,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潍坊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谭志刚,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卢兴波与被申请人杨新玲、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杨新玲名下位于潍坊万达广场金街2-115号房屋,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该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有关房屋的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新玲有关房屋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董海伟代为审判员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