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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丹、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毅华,律师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莲。周丹与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 曹 钦代理审判员 : 邝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