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增玲与王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玲,王建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593号原告:王增玲,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建廷,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增玲与被告王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增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拒绝交纳公告送达费,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增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