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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本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6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本琳,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本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本琳在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手机大世界外,见摩托车停车线内一辆红白色电动车的车钥匙未取,便牟生盗窃念头。于是陈本琳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肖某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盗走后丢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5元。被告人陈本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被告人陈本琳已赔偿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本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本琳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本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本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本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