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伟--朱秀岭901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朱秀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901号 申请人:王伟,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朱秀岭,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给被申请人朱秀岭的购房款100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给被申请人朱秀岭的购房款100万元。 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瑞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