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希发与王文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发,王文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2255号原告:孙希发,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王文学,男,1953年3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孙希发与被告王文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希发,王文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希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文学给付粮补款8085元;2.诉讼费由王文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7日,孙希发与王文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3垧半地,承包期从2015年春至2016年末,承包费每响地9500元,共计66500元。2016年国家下发粮补款,明确规定应由实际耕种人领取,王文学也曾承诺把粮补款补给孙希发,但王文学将粮补款占用后始终不给孙希发,因此孙希发诉至法院。王文学承认孙希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承包土地的事实,但称他一共有14响地,2016年他一共领了10响地的粮补款23000元,一响地是15亩,一小亩153元,他没领孙希发的三响半地的粮补款,只领他自己的了。买地的时候也没约定粮补款的事,不同意把粮补款还给孙希发。孙希发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为土地承包协议,证明其承包王文学3响半土地的事实。证据二为呼兰区方台镇宋家村委会介绍信,证明其承包的王文学的三响半地有粮食补贴的情况。王文学对两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16年,我国实行粮食补贴政策,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补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若双方对粮补款没有特殊约定,按国家政策,粮补款应补给实际种地人。呼兰区方台镇宋家村委会给孙希发出具的介绍信写明孙希发承包的王文学的三晌半地有粮补,王文学称他没有领孙希发的粮补款,但自认粮补款已经实际打到本人账户中,王文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领走的粮补款中不包含孙希发的,故王文学应该将粮补款返还孙希发。王文学关于签土地承包合同时未约定粮补款的归属问题,不能给付孙希发粮补款的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孙希发要求王文学给付粮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数额应为8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希发粮补款共计8033元;二、驳回原告孙希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文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