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鹏与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570号原告:陈鹏,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建新街(新家园A栋212)。法定代表人:刘萍,女,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鹏诉被告驻马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鹏承担。审判员 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