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炳根、余青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根,余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胡炳根,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余青海,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炳根与被执行人余青海的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青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余青海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1000元,案件受理费1576元,申请执行费98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