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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辖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工业园长江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述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南路**号。经营者:路明利。上诉人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的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的四项诉讼请求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按照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是上诉人,上诉人住所地在烟台市,被上诉人应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没有生产被上诉人所述产品,更没有销售侵权产品,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地问题,原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销售上述产品,二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烟台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日照市东港区佳蓉百货超市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无不当。至于烟台时代葡萄酒有限公司是否侵权,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邓鲁峰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