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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964号原告陈某,男,被告宋某,女,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瑞金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实际生活在一起,也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双方之间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双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陈某与案外人杨贝贝于2006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谈婚,并于××××年××月××日到瑞金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杨贝贝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原告就借用被告宋某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原告与案外人杨贝贝因草率“结婚”,同居一段时间后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之后,在杨贝贝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后其又未与原告对虚假取得的结婚证予以修正。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本院认为:根据我国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对此规定已经进行了删除,即如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已无法律依据。同时,本案原、被告又无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以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方式处理,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与案外人杨贝贝是实质上夫妻关系,却以被告宋某名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的颁发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一经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不经法定程序解除就不能否定其效力。结婚证所记载的被告宋某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让既没有婚姻意思表示,也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被告承担该婚姻带来的后果,这于情于理不合,也于法相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