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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宇申执许明辉、雷学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许明辉,雷学操,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杨宇,男性,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许明辉,男性,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雷学操,女性,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许锡友。被执行人: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许明辉。本院在执行杨宇与许明辉、雷学操、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