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宇申执许明辉、雷学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许明辉,雷学操,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杨宇,男性,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许明辉,男性,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雷学操,女性,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许锡友。被执行人: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许明辉。本院在执行杨宇与许明辉、雷学操、自贡智瑞铸造有限公司、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