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磊与张玉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磊,张玉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汉族,1975年1月1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清水江乡文山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芳,女,汉族,1971年11月26日生,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上诉人刘磊因与被上诉人张玉芳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1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被上诉人只是起诉要求上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未涉及不动产争议纠纷,一审裁定认定的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1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藕塘小区4栋301号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故本案非为产权确认及分割之物权纠纷问题,而是属于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故由此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由确定管辖,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1783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松喜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恒希 来自: